蘇昌盛(2012)08號 關于《集團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篇
發布時間:
2012-04-27
為了加強本公司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維護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各地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江蘇昌盛建設集團文件
蘇昌盛【2012】8號
關于印發《江蘇昌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現將《江蘇昌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附:電子版本見集團公司網站.
江蘇昌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印發 勞務分包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抄報:集團公司監事會
江蘇昌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印25份
江 蘇 昌 盛 建 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勞務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維護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各地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內進行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合同是指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由勞務作業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勞務作業發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以下簡稱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是指受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的專門人員;現場勞資員是指受分包企業委托,負責現場農民工考勤、記工等工作的專門人員。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是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是本公司勞務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的監督主管部門。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的區域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使用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數量,設置勞務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三千人以上,必須設置勞務管理機構;三千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專職管理人員。
在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中,應當設置勞務管理人員:項目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五百人以上,必須設置專職勞務管理人員;五百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兼職勞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 各區域公司依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工作,具體工作職責:
(一)組織落實各項勞務管理政策和要求,引導和督促所屬各項目部實施規范化勞務管理;
(二)組織開展日常勞務管理檢查工作;
(三)掌握轄區內建筑工程勞務作業人員動態分布情況;
(四)定期向公司報告勞務管理工作情況;
(五)指導協調所屬各項目部解決工程款、勞務費爭議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理負屬地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總承包項目經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牽頭本項目勞務管理領導小組工作,為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按照勞務管理工作流程(附件十)組織開展工作,對項目勞務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召開“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
(二)負責組織對進場勞務作業人員的安全、企業文化、普法和維權培訓。
(三)監督檢查總包項目勞動力管理員工作。
(四)定期做好合同外增減量、變更、洽商、施工現場臨時派工及停工、窩工等現象的簽認、結算工作。
(五)主動與勞務分包企業協商解決雙方存在的勞務費結算支付糾紛。
(六)積極配合行業和公司主管部門對本項目勞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見附件八《項目勞務管理檢查記錄表》)
第七條 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部農民工管理員工作職責
(一)認真執行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司的各項辦法;在本項目“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確保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二)指導施工現場各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開展日常工作。
(三)將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留存項目部備查。
(四)督促、配合勞務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7日內,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員情況備案,并要求其提供備案手續復印件備查。
(五)要求勞務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3日內,提交施工隊長《授權委托書》。
(六)勞務作業人員進場3日內,檢查勞務分包企業是否依法與全部勞務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勞務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項目部備查。
(七)經項目經理授權,具體組織對進場勞務作業人員的安全、企業文化、普法和維權培訓,培訓考卷留存備查。
(八)每月定期要求勞務及專業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提交真實、有效的《人員變更情況月報表》、《工資發放表》、《考勤表》及新進場勞務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并在項目部備案。
(九)定期參與項目勞務費結算、支付工作;實時掌握勞務分包合同履約情況;定期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發放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情況。
(十)與各勞務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密切配合,開展項目勞務管理及糾紛排查各項工作;每月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提交“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在“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上討論。
(十一)經項目經理授權,每月負責組織“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負責會議簽到、記錄會議內容(見附件九《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會議記錄》)并在項目部留存備查。
第八條 勞務作業承包人工作職責
(一)配備與勞務作業發包人項目部相對應的各類管理人員和專職現場勞資員。
(二)與勞務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工資、工作時間、福利待遇等關系勞務作業人員切身利益的內容。
(三)在進場作業前,將勞務作業人員身份證、勞動合同、崗位技能證書的復印件報勞務作業發包人核驗,慎重使用信用不良的施工隊長、班組長和務工人員。
(四)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員情況備案。
(五)建立勞務作業人員個人檔案,每周根據實際情況更新勞務作業人員花名冊,每月編制勞務作業人員花名冊、出勤表、工資表并報勞務作業發包人備查,每月核發的工資必須經勞務作業人員本人確認。
(六)落實工資“月結月清”制度,按合同約定每月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的工資,如確有困難,支付數額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在工資表中明示欠付數額并于每季度末結清欠付工資。堅持企業直接為勞務作業人員發放工資,嚴禁由施工隊長、班組長發放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第九條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隊長工作職責
(一)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隊長是勞務分包項目勞務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持證上崗。
(二)監督檢查本勞務承包項目現場勞資員工作
(三)發生合同外增減量、洽商、施工現場臨時派工、停工、窩工等現象時,應及時提供相應資料,主動與總承包項目經理辦理簽認、結算和支付等相關手續。
(四)積極與總承包項目部協商解決雙方存在的勞務費結算支付糾紛。
(五)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權限自行發放勞務作業人員工資,避免發生內部勞資糾紛,確保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六)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和總承包項目部、公司對本項目勞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勞務及專業分包企業現場勞資員工作職責
(一)認真執行行業主管部門的各項辦法;在本項目“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確保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二)服從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的領導,認真開展各項日常勞務管理工作。
(三)做好勞務作業人員進場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并向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一份備查。
(四)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7日內,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員情況備案,并向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提交備案手續復印件。
(五)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3日內,向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提交勞務企業施工隊長《授權委托書》(附件四)
(六)每周更新作業人員花名冊,每月上報總包項目部人員變動情況及新進場人員《勞動合同》備查。
(七)鼓勵和倡導企業定期足額將勞務作業人員工資通過銀行發放,嚴格記錄考勤,每月向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提交真實、有效的《工資發放表》或銀行代發工資憑證、《考勤表》。
(八)定期參與項目勞務費結算、支付工作;實時掌握《勞務分包合同》履約情況。
(九)與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密切配合,開展項目勞務管理及糾紛排查各項工作;每月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提交“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在“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上討論。
(十)除《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或銀行代發工資憑證、《考勤表》、施工隊長《授權委托書》須向施工總承包項目部農民工管理員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項資料均可提供復印件,但須加蓋企業公章并由勞務企業施工隊長簽字確認。
(十一)專業分包企業(含甲方指定、甲方直接分包)直接用工,按勞務分包企業要求執行。
第三章 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十二條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
第十四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本公司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一)
第十六條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包括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十七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十八條 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十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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